據悉,河北省積極響應我國環保政策和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于近日印發了新版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標準》中所有提到的鍋爐設備都要按照規定進行整改或新上,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1、《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非發電鍋爐,使用型煤、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農林固體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2、《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建鍋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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